湖北武汉黄陂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9-04-07 17:40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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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 武汉市委、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促进湖北武汉黄陂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4号),在基础设施政策、土地使用政策、资金扶持政策、税收规费政策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创造良好环境。

  在建设用地指标等方面对入园项目实行政策倾斜,在台湾农民创业园内申请国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利用好省级高产农田示范工程建设有关政策。

  按照产业和规划要求,对台湾农业项目的土地供应设置专门条件及土地利用优惠政策。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前提下,台资项目给予相应的地价优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台商投资永久性建筑物,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加大财政投入,建立融资平台。市、区两级财政分年度注入资金,同时争取省财政支持,吸纳社会资金,建立和健全投资担保体系,为入园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整合资源,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市区财政分年度安排资金,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整合发改、建设、交通、环保、水务等部门资源,支持园区村镇建设、环保、道路、交通、供水、水利等设施建设。

  台资农业企业除享受中央、省、市鼓励农业投资相关政策外,达到一定投资额度的可享受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待遇,市区有关部门给予市级龙头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台资企业投资节能(含太阳能、沼气)、环保、节水型设施和技术设备,经市有关职能部门认定,由市、区财政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科技、教育、农业部门将台湾农民创业园纳入科普教育、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对台湾农民创业园试验、示范、推广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园区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目前已经明确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给予园区优惠的财税政策,新增国地税市、区分成部分,全部留在园区用于支持园区建设和发展。

  园区内的土地出让收益金由当地政府按60%的比例专项用于园区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园内的企业除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外,自成立起5年内营业税由同级财政按本级所得部分的50%安排用于支持园区内企业的发展。

 

 

责编:刘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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