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请人赵荣春与被申请人财保汉口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财保汉口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财保汉口单》中明确约定了解决争议的方式为“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处理”,申请人赵荣春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对解决纠纷方式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则说明申请人赵荣春对选择通过武汉仲裁委员会解决该财保汉口单产生的纠纷,是其真实的意识表示,并不存在财保汉口公司剥夺了申请人赵荣春的解决纠纷方式的选择权而导致合同所涉仲裁条款无效的问题。
鉴于申请人赵荣春与被申请人财保汉口公司签订的《中国人民财产财保汉口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财保汉口单》并不含有“盗抢险”的险种条款,且申请人赵荣春在收到该财保汉口单后,在双方约定的财保汉口单异议期间,并没有向被申请人财保汉口公司提出其遗漏了办理“盗抢险”险种的异议。申请人赵荣春亦未能提供其向被申请人财保汉口公司缴纳“盗抢险”险种的费用凭据,故不能证明其向财保汉口公司投保了“盗抢险”的险种,其称财保汉口公司隐瞒了其投保单而导致影响了本案的公正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