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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荣春

2012-03-14 15:20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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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荣春(以下为老赵口述),48岁,家住武汉市江岸区汉黄路,与我爱人婚后生有一子。2003年因所在国企倒闭,我们夫妻双双下岗。为自谋生路,我经多方筹、贷款29万元,购买了一辆重型东风自卸车,承接市区内各类渣土的运输。在这辆自卸车的帮助下,我们一家人的日子逐渐有了起色和转机。
  2010年6月8日下午2点左右,我下楼拿车上的驾驶证,发现停在路边的自卸车(鄂AA1980)不见了,当即报警,虽经警方多方调查和侦破,但最终无果。车辆被盗后,我拨打了中国人保的95518报案,说我的车被人偷了。但是95518工作人员却告知该车辆没有办理“盗抢险”,无法接案理赔。我听完,当时就懵了。
  翻出2009年的保单,我仔细一看,上面果然没有盗抢险。“从买车的那一天起,我的车子就在中国人保购买了车险,我的保单是按照08年的保单续保的,投保单是我亲自填写的,其中就有盗抢险,怎么到了09年保单里面却没有了?这真是太奇怪了!” 
  丢车案破不了,中国人保又不理赔,没车没工作的我整日愁眉不展。眼见日子举步维艰,气愤和无奈之下的我找到了中国人保汉口支公司,亲自上门索要自己的投保单,想借此证明自己的“盗抢险”真实而且存在。中国人保汉口支公司负责人坚称我没有办理“盗抢险”,又不愿意提供我的投保单来佐证。针对我索要投保单的要求,则称商业机密严词拒绝,只有走法律程序才能提供。
  2010年8月24日,我委托律师以“保单与投保单内容不符,中国人保损害客户利益”为由,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过程中,我的委托律师要求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出示重要物证——投保单,但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监察部称投保单已经丢失,无法提供且不解释原因。
  由于缺乏重要依据,最终,武汉仲裁委员会以保单为依据判定我没有购买“盗抢险”,理赔不成立。2011年1月7日,我再次委托律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人保,法院受理后于2月23日开庭审理,3月3日,法院驳回我的诉讼。 
    理赔不成反而又花了一万三千余元,这对我的打击无疑是雪上加霜。
    事后我又多次找香港路人保财险公司的负责人,他对我说私下解决给我2万6000元整,整整过了一年还没有给我解决,万般无奈我只好求助媒体长江网!长江网介入后,该负责人随后又将价格提到2万8000元,我没同意。长江网报道出去后,这个负责人又和我说:即使没盗抢险我也给你按照盗抢险算,你也找人算下按照盗抢险我们该赔付你多少钱,前提是要我稿件撤下来!撤完后,我又给他打电话,他说3万!我很生气,人保财险支公司的老总居然拿一而再再而三的敷衍我,时至3.15借助长江网这个媒体,我希望把此事曝光,让大家为我评评理!
  “全家人都指着这个车子活着,年年都买盗抢险,就怕车子丢,车子不丢啥事没有,真的丢了该理赔了,他们就玩这样的把戏,这算什么保险公司,这不是坑人么。我的投保单,他们说丢就丢了,你说这样的保险公司除了要钱,它还能干什么?”站在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的门前,我欲哭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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