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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律师

2012-03-14 15:36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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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律师(湖北百信司法律师事务所):一是本案所涉财保汉口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无效。根据《关于在财保汉口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的规定,财保汉口公司在拟定或修订财保汉口条款时,设立财保汉口合同争议条款时,应当提供“提交仲裁委员会”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并由当事人选择。在本案中,财保汉口公司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单方面确定了“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处理”这一争议解决方式,剥夺了申请人赵荣春的选择权,属于无效条款。二是被申请人财保汉口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申请人在投保单中提出了“盗抢险”的财保汉口公司要求,但在被申请人财保汉口公司向申请人赵荣春签发的财保汉口单中却不包含“盗抢险”的险种条款。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财保汉口公司未应申请人赵荣春的要求出示投保单,仲裁庭仅依据财保汉口单作出了不利于申请人赵荣春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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