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推进人民幸福城市建设的建议案
但是,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明显低于GDP的增长,随着通胀预期的明显抬头,衣食住行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上涨,使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部分逐渐被通胀所吞噬,因此城乡居民收入仍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在19个副省级以上城市中排位靠后。
城乡居民收入增长过慢和不平衡,既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幸福感,也严重制约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据调查,我市有41.6%的职工对自己的收入表示不满意,有63.2%的职工认为当前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的加大会形成新的“贫穷”群体,引发新的社会问题,造成社会不稳定。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推进人民幸福城市建设,建议:
一、继续“调结构、保增长”,扩大居民增收基础
紧紧抓住武汉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历史机遇,解放思想,大胆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加快东湖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突破性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形成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先导、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现代产业体系,积极支持优势产业和企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合理指导投资重点,充分利用国家扩大内需的投资,将投资重点投向关乎国计民生的方面。
加快推进远城区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进一步扶持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和农民专业知识的培训,加快农业流通体系建设,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对农业的投入,落实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二、加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努力提高工资性收入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积极培育市场主体,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和扶持创业的政策,健全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支持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更多劳动力成为创业者,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机会。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加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市场和政策性资金的引导作用,着力解决招工难、就业难的问题;深入实施就业援助工程,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买岗安置就业困难群体;加大就业培训投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升劳动者就业能力,指导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加大返乡农民工的就业扶持力度,继续实施“农民工素质进城计划”,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返乡农民工就业,增加农民家庭工资性收入。
三、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一是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将每年职工工资增长与全市GDP增长率挂钩,以逐步缩小与同类城市收入差距为取向,量化未来5年的职工收入增长的具体比例,形成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实现职工工资的有效增长。二是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门下发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加快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督促和指导企业以建立协商制度为突破口,综合考虑企业效益增长、物价、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通过平等协商方式不断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指导等制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确保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渠道的畅通和有效。三是健全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完善年薪制、职工持股、技术和知识产权入股等分配制度。合理调节行业收入分配,加强对垄断行业和收入过高企业的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管;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待遇货币化,推行公务员聘用制,规范职务消费和公务消费,不断扩大公务员绩效目标奖励范畴;加快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提高事业单位人员收入;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公正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
四、拓展民间投资渠道,不断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凡是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都应允许民间投资进入。疏通民间投资渠道,引导民间资金流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最需要的领域,鼓励城乡居民从事经营活动,营造良好商业环境和信用环境,使居民获得更多经营性收入。积极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搞活房屋租赁市场,为居民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增加财富保值增值途径,激发城乡居民追求财产性收入的动力,不断增加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五、建立健全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
一是采取措施稳定物价,确保居民“菜篮子”支出不过快增长。建立严格的菜地保护、占补平衡和补偿机制;抓好蔬菜生产基地、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建设,提高生产和调剂供给能力。二是大力推进公租房建设,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坚持“保障用地、广纳房源、积聚民资、多方参与”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新机制,充分利用不同用途、不同所有权性质的土地和闲置土地建设公租房。三是降低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个人出资比例,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实施,减轻农村居民后顾之忧。四是改善城乡生活环境,加大免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提高城乡居民的间接收入水平,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提升城乡居民幸福指数,构建和谐幸福武汉。
(提出单位:市民进、市民革、市民盟、市致公党、市台盟、市侨联,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社会法制委员会、工会界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