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市曾出台《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但保护对象有限,且违法最高处罚仅3万元,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此次《条例》将保护对象扩大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优秀历史建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三大类,并进行了明确定义。
按照《条例》,市政府将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协调机构和专家委员会。相关部门要针对三类保护对象编制保护规划。同时,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工作。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对历史文化名城资源实施保护性开发利用,发展文化旅游休闲产业。
《条例》加大了对三类保护对象的保护力度。凡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有开山、采石、开矿,新、改、扩建建筑物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对单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拆改围墙,改变建筑外墙材料和色彩,在建筑外墙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改变建筑结构、造型和风格等损害和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行为,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登录http://www.whfzb.gov.cn,查看《条例》和《办法》全文,于本月15日前通过信函件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建议。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 邮编:430014。邮箱:fzbfge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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