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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问责344人、510人次 五起案件昨被曝光

2011-05-31 09:40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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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 记者 李晓萌 通讯员 吴忠新)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对我市“庸懒散”、损害投资发展环境问责情况及一批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截至5月27日,受理投诉8881件,组织暗访1682次,问责涉及344人、510人次,涉及局级干部5人,处级干部47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1人次,其中开除党籍4人、留党察看1人、党内严重警告3人、党内警告8人,行政撤职2人、降级1人、记大过2人、记过16人、警告14人;给予组织处理459人次,其中免职4人、停职检查10人、调离岗位11人、辞退4人、解聘10人、诫勉谈话42人、通报批评和其他形式问责378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8人。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还通报了五起典型案件。

    【汉南区副区长万继承侵吞国有资产、受贿和生活腐化案】

    案情进展:已被“两规”立案调查

    群众反映万继承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工作纪律、经常不在岗、生活作风不正、包养情妇,举报其还存在经济犯罪问题。

    经市纪委调查,发现万继承存在作风懒散,工作时间经常找不到人,生活腐化等问题,同时还存在涉嫌利用负责汉南区中小企业改制及处置国有资产的职权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利用职权帮助亲属经商并从中获利,以及受贿等问题。

    目前,市纪委已对其采取“两规”措施立案调查。

    【市电影公司经理、党委书记等受贿窝案】

    案情进展:经理被“两规” 党委书记、财务部经理被移送司法机关  

    群众反映,武汉市电影公司经理甘宜庆经常到澳门赌博,大肆挥霍国有资产,用公款偿还个人赌债。

    经市纪委调查,甘宜庆大肆参与赌博活动,挪用巨额公款偿还赌债。同时在出售电影公司下属部分影院、影城产权过程中,涉嫌贱卖国有资产并从中收受巨额贿赂。目前,市纪委已对其采取“两规”措施立案调查。

    在调查中,市纪委还发现该公司管理混乱,党委书记周魏、财务部经理颜明等人没有把精力放在抓工作促发展上,反而挖空心思为个人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其二人存在在经营活动中收受贿赂问题,目前,市纪委已对其二人立案调查完毕,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其二人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武昌区工商分局有关干部失职渎职案】

    案情进展:原局长等3人被“两规”

    经市纪委调查,武昌区工商分局在建紫阳工商所办公楼的过程中,因该局原局长熊俊(现任市工商局副局长)、办公室主任查某某、公平交易局副科级干部张某某等人严重失职渎职,导致为其建设工商所的建筑公司以建“下岗职工再就业便民服务窗口”的名义,在区分局的国有划拨机关团体用地上违法建设商品房,并对外销售,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声誉。

    目前,市纪委已对其三人采取“两规”措施立案调查。

    【江汉区城管局唐家墩执法中队队长、队员违纪违法案】

    案情进展:两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群众反映,江汉区城管局唐家墩执法中队队长向其民在查违控违拆违工作中,不履行工作职责,收受违建户钱物,致使相关违章建筑未被拆除。

    经江汉区纪委调查,2008年3月以来,向其民身为唐家墩执法中队队长,不正确履行拆违工作职责,受他人之托,对违法建设不予查处和拆除,在此过程中,多次收受违建户贿赂数十万元。

    江汉区纪委在办理向其民案件过程中,还发现江汉区城管局唐家墩执法中队队员杨文浩,不仅同意违建户李某违法建设,还帮助李某雇请施工队伍,将李某的房屋由3层非法加至4层,并收受李某的贿赂。

    目前,江汉区纪委已对其二人立案调查完毕,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其二人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汉阳区劳动仲裁院副院长夫妇弄虚作假获取经济适用房案】

    案件进展:副院长被撤职 8名相关人员被处罚

    群众反映,汉阳区人力资源局劳动仲裁院副院长王某某、归元禅寺旅游服务管理处出纳陶某某夫妇在其子王某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条件下,弄虚作假,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审核,失职渎职,致使王某参加摇号获得1套经济适用房。

    经汉阳区纪委调查,2009年至2010年期间,王某某、陶某某夫妇明知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王某不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隐瞒家庭收入、住房真实情况,找到有关民营企业出具虚假的家庭收入、住房证明材料和租赁合同。汉阳区五里墩街办事处、区民政局、区房管局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审查王某申购资料的真实性,即批复同意,导致王某于2010年10月参加摇号获得1套经济适用房。

    近期,经汉阳区纪委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取消王某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给予王某某留党察看2年、行政撤职处分。同时,对有关失职人员进行了处理:给予五里墩街办事处社会事务管理科科员张某、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工作人员刘某、区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公室副主任狄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五里墩街办事处社会事务管理科科长肖某某、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副主任汤某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五里墩街办事处原副主任吴某某、区民政局副局长李某、区房管局副局长刘某诫勉谈话处理。

 

责编: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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