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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出台《暂行办法》10类情形50种行为要问责

2011-04-22 08:50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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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昨日获悉,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问责的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对10类情形共50种行为要进行问责。

  ●第1类: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改善投资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和重大决策,阻碍政令畅通

  因决策失误而损害投资发展环境的要问责

  (一)对国家和省、市有关改善投资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和重大决策贯彻执行不力而贻误工作,影响投资发展环境的;

  (二)违反国家和省、市文件规定损害投资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改善投资发展环境工作的大局意识不强、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清晰、工作不落实或因本区域、本部门和本单位决策失误而损害投资发展环境,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对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损害投资发展环境的行为包庇护短、有责不究、执纪不严;对改善投资发展环境不主动作为,敷衍塞责,流于形式,影响投资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改善投资发展环境的政策措施和重大决策,损害投资发展环境的。

  ●第2类: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到企业“吃拿卡要报”的要问责

  (一)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或者查封、划拨企业的财产、资金和冻结银行账户,或者违法传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二)违法对企业实施检查,违规在企业开展评比、达标、考核、审计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向企业征收财物、摊派或者索要赞助费;要求企业出资、陪同外出旅游观光;强迫企业订购报刊、杂志、图书、音像制品以及参加各类经贸洽谈会;强迫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指定检验、检疫、检测等服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故意刁难企业经营者和办事人员,到企业吃、拿、卡、要、报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要求企业无偿或者提供廉价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的;向企业借款借物、推销商品或者强迫企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和贷款,造成损失的;

  (六)违规对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干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3类:违反关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

  随意设卡强行检查过路车辆的要问责

  (一)随意设卡对过路车辆强行进行检查,或者违规扣车、扣证、罚款的;

  (二)对属地管辖范围内的强装、强卸、强揽和沙霸、石霸、砖霸等行为打击不力,致使社会治安和企业周边环境混乱,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三)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不讲诚信,对承诺事项不兑现落实,不服务到位,或对投资者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影响投资项目进展,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四)其他违反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4类: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

  擅自增加审批前置条件的要问责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已明令取消、下放,而不取消、不下放的;擅自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审批前置条件和环节或者将事后备案事项变相审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且资料齐全,应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合格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证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违反审批程序、超过承诺时限和法定时限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不开展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对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应当细化而不细化,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四)对应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未做到“应进必进”或授权不到位,导致服务中心窗口和部门内设机构“两头受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对进入“绿色通道”的市重点项目未按规定实行“预约办理”、“联审联办”、“全程代办”、“限时办结”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而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5类:违反行政处罚规定

  未实行“三步式”执法的要问责

  (一)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违反法律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二)违反罚没收入收支脱钩管理规定,下达或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并与单位或个人待遇挂钩;收取罚款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或坐收坐支的;

  (三)不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对行政处罚应当细化而不细化,或者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四)实施罚款或者没收财物时,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未使用法定票据,以及未按规定处置罚没财物的;

  (五)未严格按照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三步式”执法要求实施行政处罚,或执法行为不公开、不透明,故意设置“陷阱”,搞“钓鱼执法”,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处罚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6类: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标与待遇挂钩的要问责

  (一)在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不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对已经明令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

  (二)下达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标并与单位或个人待遇挂钩的;

  (三)在年检或各项管理服务过程中搭车收费,强制服务对象缴纳各种会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不按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开具发票或使用虚假发票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7类:违反政务公开有关政策规定

  未一次性告知或未首问负责的要问责

  (一)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布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事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未贯彻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未严格执行政务公开政策规定,应公开的不公开,公开方式单一、效果不佳,或公开内容不真实、不全面,透明度不高,增加投资者负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政策规定,损害投资发展环境的情形。

  ●第8类:违反国家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规定

  把职责工作委托给中介的要问责

  (一)违反规定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委托给中介机构,搞有偿服务或者从所管理的中介机构获利的;

  (二)向中介机构收取管理费,或者巧立名目变相向中介机构收取、摊派费用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认证、裁决等事项时,强行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中介服务,或者指定中介机构为其服务的;

  (四)不履行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以致发生中介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超标或超低收费的,或者授意、指示、强迫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9类:违反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有关规定

  上班炒股玩电脑游戏的要问责

  (一)拒不执行国家和省、市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改善投资发展环境的政策规定,或者变相抵制、反对,工作不落实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故意拖延、相互推诿,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理,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变更证照,不予受理或拒绝办理的;对单位之间依法提请支持的有关事务不配合、不协助,消极应付,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四)违反工作纪律规定,在工作时间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对上级交办的投资发展环境方面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敷衍塞责,处理不到位的;对服务对象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不调查核实、不认真处理达二次以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服务对象耍特权,态度恶劣,生冷硬横;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其他因工作作风不实而严重损害投资发展环境的情形。

  ●第10类:其他损害投资发展环境的情形。

 

责编:刘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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