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单位)要配合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根据需要,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可按规定程序修订或调整规划,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
(二)切实做好专业规划与新港规划的对接工作。与港口密切相关的用地、港口锚地、航道、铁路、公路、电力、给排水等基础配套设施规划,要与武汉新港发展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行业)要及时将武汉新港发展规划纳入到本部门(行业)专项规划之中,并优先予以支持。
(三)将武汉新港重点项目建设纳入有关地方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地方政府负责武汉新港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建设环境维护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考核。
(四)加强多式联运体系建设。对涉及武汉新港多式联运的铁路、公路及水路建设,有关部门要充分征求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的意见。积极争取国家对多式联运项目的资金支持,优先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加强集疏运体系建设,使铁路、港口码头、机场和公路实现“无缝对接”。
四、企业扶持政策
实施资金、税收优惠措施,培育和壮大港航、物流企业,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建立联合服务体系。集中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部门人员到武汉新港联合办公,优化运营环境,降低运营成本。加快口岸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对在通关时间上有特殊要求的企业,特事特办。
(二)制定对武汉新港入驻企业的扶持政策。对入驻武汉新港的港口、航运、物流、航运服务企业及其地区总部,依法给予用地保障、税费减免、办公用房补贴、资金奖励等方面的扶持。
(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进金融创新,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金融租赁、资金拆借、信托基金以及船舶抵押等方面的研究和探索,进一步完善融资体系。大力培育武汉新港建设运营主体,支持参与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
(四)完善新港法制环境。研究武汉保税港区政策体系和金融政策创新。借鉴国内外组合港建设经验,积极开展促进武汉新港发展的地方立法工作,营造有利于武汉新港建设和管理的法制环境。
五、集装箱发展扶持政策
加快武汉新港集装箱码头建设,依法制定税费减免、资金扶持政策,提升武汉新港集装箱规模和辐射力。
(一)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要及时组织开展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的规划研究,充分发挥武汉新港铁路、水运、公路、航空、管道的综合交通优势,构建集装箱运输铁路—水运、公路—水运联运体系,吸引周边省份的集装箱来武汉新港中转。铁路、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
(二)鼓励集装箱码头资源整合。加快老集装箱码头改造和搬迁工作,对集装箱码头搬迁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加速武汉新港区域内集装箱码头的跨区域整合,重点发展阳逻港区、白浒山港区和三江港区,近期重点建设阳逻港区,有效整合集装箱码头的基础设施、信息化资源,不断提升武汉新港集装箱竞争力。
(三)加强集装箱码头建设。鼓励国内外著名港口企业、航运企业、有实力的货主以及民间资本投资武汉新港集装箱码头建设,扩大新港集装箱运输规模和辐射范围,确立武汉新港在长江中游集装箱运输业务中的领先地位。
(四)加强集装箱船型标准化研究及应用。武汉新港管委会要安排专项资金,会同相关企业、科研设计部门,抓紧研究并大力推广适合江海联运、长江水道特点和岸线环境的集装箱船型,促进长江航运事业的发展。
六、其他
(一)建立武汉新港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定期邀请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环保、财政、地税、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部门和有关企业、协会的负责同志参加武汉新港发展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武汉新港发展中的问题。
(二)组建武汉新港研究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建武汉新港研究院,对武汉新港港口、航运、物流、园区等的发展开展前瞻性研究,为全省水运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三)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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