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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武汉新港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2011-04-02 14:22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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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武汉新港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武汉新港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武汉新港建设和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鄂文[2009]33号)精神,加快武汉新港发展,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

  在符合武汉新港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障武汉新港项目建设用地。

  (一)武汉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对武汉新港项目在土地规划调整、办理土地征转用手续、与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对接以及落实土地占补平衡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加快征地、搬迁、腾地工作进度,及时供地并监督开工。对涉及存量建设用地的,相关地方政府要做好土地腾退以及补偿安置工作,规范土地供应。

  (二)对纳入武汉新港重点建设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含农用地转用计划)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给予保证,不占用各相关市用地计划指标,在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的统筹下,纳入各相关市用地计划统一管理;依法占用耕地且不能在本地实现占补平衡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全省范围内按规定实现占补平衡;依法占用基本农田且不能在本地调整补划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全省范围内按规定调整补划,并对本地和补划地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有量进行相应的核减和增加。

  (三)武汉新港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重点用于武汉新港规划区域内的相关项目。

  (四)武汉新港规划建设的公共码头及其他公益性港航配套项目用地,除按现行政策采取划拨方式外,可以按照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其协议出让价格应比照项目所在地相关用地的最低价标准执行。

  (五)支持武汉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根据需要建立本区域内的投融资平台,并可参与本地武汉新港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储备,纳入储备整理的土地数量和范围由各市与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六)鼓励港航企业通过整合自身资源,盘活存量资产。支持武汉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中心城区的老港区和港航企业外迁改造,存量土地出让价款的50%通过收购成本支出、财政扶持、国有资产注入等方式用于搬迁企业补偿及安置工作,并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经划拨、出让的武汉新港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用途、土地使用文件约定的开工日期及建设进度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确需改变用途的,需报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程序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资金政策

  设立武汉新港发展专项资金,构建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保障各项扶持政策、优惠措施的落实。

  (一)设立武汉新港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从2011年起,省和武汉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财政每年视当年财力状况,积极筹措和安排,并逐步予以增加;各市城区按规划搬迁的老港区及港口、工程航运等相关企业土地出让,扣除国家规定的各项专项资金后的土地收益;依照规定收取的岸线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

  (二)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资金来源确定。省、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武汉新港规划编制、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招商等专项支出。通过安排其他收入形成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投融资平台壮大,支持武汉综合保税区(港区)建设,港航基础设施、集疏运项目、临港产业园区、口岸监管场所建设的投资补助,集装箱业务和物流业等方面的发展补贴。

  (三)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会同省、市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省、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归集,并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过程进行监督。

  (四)积极探索和研究用好政府引导资本、激活社会资本、吸引外来资本的相关政策,畅通投融资渠道,为武汉新港提供建设资金。省政府有关部门、武汉市、鄂州市、黄冈市、咸宁市人民政府要支持武汉新港的投融资工作,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

  (五)研究和探索发行武汉新港建设债券。大力支持在武汉新港注册的企业、投融资平台积极开展资产证券化、上市融资、金融租赁、资金拆借、信托基金以及船舶抵押等多方面的业务。通过注入优良资产提升和保障投融资平台的可持续融资能力,积极建立稳定的投融资平台资本金补充机制。

  三、项目促进政策

  建立武汉新港项目建设促进机制,确保项目有序、快速推进。

  (一)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武汉新港总体规划》和《武汉新港空间发展规划》、《武汉新港集疏运网络规划》、《武汉新港产业发展规划》等3个专项规划,武汉新港规划建设范围内的有关

部门(单位)要配合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根据需要,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可按规定程序修订或调整规划,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

  (二)切实做好专业规划与新港规划的对接工作。与港口密切相关的用地、港口锚地、航道、铁路、公路、电力、给排水等基础配套设施规划,要与武汉新港发展规划相衔接。有关部门(行业)要及时将武汉新港发展规划纳入到本部门(行业)专项规划之中,并优先予以支持。

  (三)将武汉新港重点项目建设纳入有关地方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地方政府负责武汉新港项目建设的征地拆迁、建设环境维护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工作。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考核。

  (四)加强多式联运体系建设。对涉及武汉新港多式联运的铁路、公路及水路建设,有关部门要充分征求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的意见。积极争取国家对多式联运项目的资金支持,优先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加强集疏运体系建设,使铁路、港口码头、机场和公路实现“无缝对接”。

  四、企业扶持政策

  实施资金、税收优惠措施,培育和壮大港航、物流企业,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建立联合服务体系。集中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部门人员到武汉新港联合办公,优化运营环境,降低运营成本。加快口岸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对在通关时间上有特殊要求的企业,特事特办。

  (二)制定对武汉新港入驻企业的扶持政策。对入驻武汉新港的港口、航运、物流、航运服务企业及其地区总部,依法给予用地保障、税费减免、办公用房补贴、资金奖励等方面的扶持。

  (三)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进金融创新,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金融租赁、资金拆借、信托基金以及船舶抵押等方面的研究和探索,进一步完善融资体系。大力培育武汉新港建设运营主体,支持参与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

  (四)完善新港法制环境。研究武汉保税港区政策体系和金融政策创新。借鉴国内外组合港建设经验,积极开展促进武汉新港发展的地方立法工作,营造有利于武汉新港建设和管理的法制环境。

  五、集装箱发展扶持政策

  加快武汉新港集装箱码头建设,依法制定税费减免、资金扶持政策,提升武汉新港集装箱规模和辐射力。

  (一)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要及时组织开展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的规划研究,充分发挥武汉新港铁路、水运、公路、航空、管道的综合交通优势,构建集装箱运输铁路—水运、公路—水运联运体系,吸引周边省份的集装箱来武汉新港中转。铁路、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

  (二)鼓励集装箱码头资源整合。加快老集装箱码头改造和搬迁工作,对集装箱码头搬迁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加速武汉新港区域内集装箱码头的跨区域整合,重点发展阳逻港区、白浒山港区和三江港区,近期重点建设阳逻港区,有效整合集装箱码头的基础设施、信息化资源,不断提升武汉新港集装箱竞争力。

  (三)加强集装箱码头建设。鼓励国内外著名港口企业、航运企业、有实力的货主以及民间资本投资武汉新港集装箱码头建设,扩大新港集装箱运输规模和辐射范围,确立武汉新港在长江中游集装箱运输业务中的领先地位。

  (四)加强集装箱船型标准化研究及应用。武汉新港管委会要安排专项资金,会同相关企业、科研设计部门,抓紧研究并大力推广适合江海联运、长江水道特点和岸线环境的集装箱船型,促进长江航运事业的发展。

  六、其他

  (一)建立武汉新港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每季度定期邀请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环保、财政、地税、海关、检验检疫、边检、海事等部门和有关企业、协会的负责同志参加武汉新港发展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武汉新港发展中的问题。

  (二)组建武汉新港研究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建武汉新港研究院,对武汉新港港口、航运、物流、园区等的发展开展前瞻性研究,为全省水运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三)武汉新港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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