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过权力的下放,建立小政府大社会。新版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获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将获得四大职能将下放4大职权给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据了解,1991年,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东湖开发区)被国务院批准为首批国家高新区,1994年,省人大批准通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条例》,促进了该区的建设。去年,东湖开发区的企业总收入达到2200多亿元,是1991年4.2亿元的500多倍。 此次新版《条例》规定,明确东湖开发区管委会接受市政府的领导,同时赋予其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社会行政管理职能。赋予管委会根据发展和管理需要,在核定总量内,自行设置工作和内设机构的权限。 以法规授权的形式,明确赋予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东湖开发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使这些派出机构能够在开发区独立开展相关管理活动,解决过去无执法主体地位、无法独立行使相关管理职责,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 明确规定市政府在东湖开发区内探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由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为实现“办事不出园区”做出制度安排。 明确赋予东湖开发区管委会通过合同形式,将部分公共服务委托社会组织办理的权限。
责编:李莉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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