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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种损害投资环境行为将问责

2011-04-13 10:52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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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晨报(记者朱凯)违规向企业伸手要钱,利用职务便利向企业吃、拿、卡、要,设“陷阱”搞“钓鱼执法”,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今后,这些令企业头疼群众反感的现象将被戴上“紧箍咒”,一旦越界将被问责。

    昨从全市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工作推进会上获悉,为有效解决影响和损害投资发展环境的各种不良行为,营造“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投资发展环境,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组织和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如发生损害投资发展环境共九种情形之一,将被问责。

    据介绍,问责方式将视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包括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以及停职检查、调离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问责对象将被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对部门或单位之间在履行职责工作中相互敷衍塞责、推诿扯皮,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双方主要领导一并实施问责。

    如有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挽回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检举他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等情形的,问责对象将被从轻或减轻问责。

    问责对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到企业吃、拿、卡、要

    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如违法对企业实施检查,违规在企业开展评比、达标、考核、审计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违反有关规定向企业征收财物、摊派或者索要赞助费;要求企业出资、陪同外出旅游观光;强迫企业订购报刊、杂志、图书、音像制品以及参加各类经贸洽谈会;强迫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接受指定检验、检疫、检测等服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故意刁难企业经营者和办事人员,到企业吃、拿、卡、要、报的;违反有关规定要求企业无偿或者提供廉价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的;向企业借款借物、推销商品或者强迫企业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和贷款,造成损失;违规对企业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等。

    二、对砖沙石霸打击不力

    违反关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随意设卡对过路车辆强行进行检查,或者违规扣车、扣证、罚款;对属地管辖范围内的强装、强卸、强揽和沙霸、石霸、砖霸等行为打击不力,致使社会治安和企业周边环境混乱,给企业造成损失;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不讲诚信,对承诺事项不兑现落实,不服务到位,或对投资者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影响投资项目进展,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对行政审批事项已明令取消、下放,而不取消、不下放的;擅自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增加审批前置条件和环节或者将事后备案事项变相审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对符合法定条件且资料齐全,应当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合格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照证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或违反审批程序、超过承诺时限和法定时限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等情形。

    四、“钓鱼执法”

    如有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违反法律关于委托处罚规定;违反罚没收入收支脱钩管理规定,下达或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并与单位或个人待遇挂钩;收取罚款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或坐收坐支;不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对行政处罚应当细化而不细化,或者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滥用自由裁量权;实施罚款或没收财物时,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未使用法定票据,以及未按规定处置罚没财物;未严格按照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三步式”执法要求实施行政处罚,或执法行为不公开、不透明,故意设置“陷阱”,搞“钓鱼执法”,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等情形之一,将被问责。

    五、“搭车收费”

    不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对已经明令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下达行政事业性收费指标并与单位或个人待遇挂钩;在年检或各项管理服务过程中搭车收费,强制服务对象缴纳各种会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不按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开具发票或使用虚假发票等情形之一,将被问责。

    六、政务公开不实

    发生未按照有关规定,对社会公布审批程序、审批条件、审批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事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未贯彻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未严格执行政务公开政策规定,应公开的不公开,公开方式单一、效果不佳,或公开内容不真实、不全面,透明度不高,增加投资者负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等情形之一,将被问责。

    七、向中介收管理费

    发生违反规定把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委托给中介机构,搞有偿服务或者从所管理的中介机构获利;向中介机构收取管理费,或者巧立名目变相向中介机构收取、摊派费用;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登记、认证、裁决等事项时,强行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中介服务,或者指定中介机构为其服务;不履行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以致发生中介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超标或超低收费的,或者授意、指示、强迫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等情形之一,将被问责。

    八、工作时间炒股玩游戏

    发生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故意拖延、相互推诿,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理,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歧视、刁难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变更证照,不予受理或拒绝办理的;对单位之间依法提请支持的有关事务不配合、不协助,消极应付,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违反工作纪律规定,在工作时间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对上级交办的投资发展环境方面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敷衍塞责,处理不到位;对服务对象的投诉不及时受理、不调查核实、不认真处理达二次以上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对服务对象耍特权,态度恶劣,生冷硬横;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等情形之一,将被问责。

    九、打击报复检举人

    干扰、妨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认错态度较差;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打击、报复、陷害;一年内被责任追究两次以上的(含两次)等情形, 问责对象将被从重或加重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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