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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改造应建立完善监管机制

2011-02-17 08:50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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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晨报)(记者 朱凯) 城中村改造中及改造后,集体财产将转移到股份制公司,其间可能出现中饱私囊、侵占公司财物、收受贿赂、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财物等犯罪行为。部分改造后的城中村已成职务犯罪高发区。对此,担任省律协副会长、市律协副会长等职务的严道清代表与12名代表联名提出《尽快建立完善城中村改造后资产监管机制》的议案。

    严道清介绍,目前,我市城中村改造的主要模式为“整村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即把集体经济转为股份制公司,集体资产将以股份的形式分配到个人。

    由于对城中村改制后的公司监管缺乏执行主体,这些公司往往处于无序、自生自灭的存续状态,公司业务结构单一、决策不科学、经营不规范,更为严重的是造成了资产流失现象较普遍。

    此外,还出现了一批中饱私囊、侵占公司财物、收受贿赂、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财物的犯罪行为。如,2005年上半年,武汉某乡两个村的“村官”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涉嫌贪污受贿先后被查处,两案案值都超过百万元。2010年,某中心城区检察院立案查办的城中村改造中的职务犯罪14人,占全年立案查处25人的56%。

    严道清建议政府加强对改制后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成立城中村改制后资产管理专门机构,负责调研、指导、监督城中村改制后公司对资产的运作、管理情况;对城中村改制企业的管理者进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审计重点是管理者有无隐匿、转移、低价贱卖企业资产的情况。审计结果中若发现犯罪情况,由政府相关部门直接移交检察院。从根本上威慑、切断管理者职务犯罪的可能性。

    同时,加大司法机关在城中村改制过程中的教育、警示、监督力度,建议结合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促进城中村干部和管理人员知法、用法、守法;对城中村改制企业的董事会选举的表决过程,派员对其表决的程序性和有效性进行依法监督;对涉及城中村重大项目建设及村民(股民)福利,大宗物资的采购和主要资产的处理,均采用公开公平的招投标的形式进行工作运行。


责编:马遥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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