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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代表与选民的直接联系

2011-02-16 08:19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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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评论员 付小为)人大代表具有两种含义,既是一种职务,也是一种行为。

    作为职务,人大代表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需要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作为一种行为,他们可以通过行事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

    无论是从职务还是行为来看,都包含一个基本的道理:加强代表和选民之间的广泛联系甚至是直接联系,比如面对面式的联系,都是扩大民主的基本要求。

    去年修改的代表法,明确了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形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法修正案草案限于直选,主要原因在于间接选举的代表述职主要是面对原选举单位,难以面向选民,向选民述职对于直选来讲更具现实操作性。

    根据我国的选举制度,市级人大代表是在间接选举下产生的。间接选举有利于政治过程的顺利进行,这也是大多数现代国家采取的选举方式,但它可能存在代表的直接性被弱化的问题。市级代表与底层市民间并不通过投票选举的方式直接建立联系,市人大代表与基层市民可能相互不太熟悉。

    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与基层市民之间事实上存在一种代表关系。他们所关注的问题、所提出的意见,说到底还是为了市民。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表,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本质上仍是代表与人民之间的委托关系。

    直接选举也好,间接选举也好,实质都是共通的,即需要加强与民众的联系,明确代表履职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责编:翁沁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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