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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票丢失须另行购票

2011-01-31 13:18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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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规定:在车站售票预售期内且有运输能力的前提下,车站应予办理车票改签,收回原车票,换发新车票,并在新车票票面注明“始发改签”字样。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改签办法。
 
  旅客在发站办理改签时,改签后的车次票价高于原票价时,核收票价差额;改签后的车次票价低于原票价时,退还票价差额。旅客办理中转签证或在列车上办理补签、变更席(铺)位时,签证或变更后的车次、席(铺)位票价高于原票价时,核收票价差额;签证或变更后的车次、席(铺)位票价低于原票价时,票价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根据新规,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给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时核收退票费。

稿源:汉网
作者:佚名
编辑:徐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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