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自主创新产品”,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赋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自主创新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包括小型软件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摊销。
——对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培训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扣除培训费后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责编:张琬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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