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讯
据长江日报消息(记者李亦中通讯员黄进明贺晓锋)市民春节放鞭再戴“紧箍”。昨日,市政府发布《关于2007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楼道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根据《通告》,1月27日至3月4日,全市将统一配送烟花爆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只能在2月12日至3月4日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占道或者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通告》规定,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船)、轻轨等公共交通工具;任何单位、个人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单位和个人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从具有许可证的零售经营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说明安全燃放,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楼道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14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通告》要求,各中心城区政府(管委会)对具体禁放地点和部位,设置统一的禁止燃放警示标识,落实守护力量,确保禁放区域安全。
市燃放办欢迎市民积极举报违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有关部门将视具体情节予以1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工商局12315,市协调办85397379,江岸区协调办82721877,江汉区协调办13971691878,硚口区协调办83751626,汉阳区协调办84841172(白天)、84843984(晚上),武昌区协调办88936288,青山区协调办86385675(白天)、86385669(晚上),洪山区协调办87678126、87678139,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协调办84891019,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协调办87171000,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协调办85398411。
(责任编辑 汪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