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位置:>> 精彩专题 >> 燃鞭禁改限 >> 相关政策
站内搜索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办理办法
【查看评论】 【字号: 】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2006-12-08 20:25  
  长江网讯  据长江日报消息(记者 李亦中 通讯员 黄进明 贺晓锋 陈爱平)近来,不少市民拨打本报热线,询问如何办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事宜。昨日,我市出台《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证程序的意见》,使这一问题有了明确答案。

    根据《意见》,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有5个步骤: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受理、审核——确定正式受理申请人——正式受理申请人培训——核发许可证。

    申请人准备哪些资料?

    市政府统一公布临时零售经营申请时间后,临时零售经营申请人向其申请设立的零售场所所在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即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真实、有效申请文件、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由申请人到发证机关领取);2、零售场所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的原件、复印件;3、零售场所是砖混以上结构的证明原件、复印件;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申请人没有因违反爆炸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历史记录证明。

    发证机关如何受理申请资料?

    发证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作出受理与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出具不予初步受理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发证机关申请;

    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出具初步受理的书面凭证;

    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3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初步受理;

    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或者全部补正之日起即为初步受理。

    如何确定正式受理申请人?

    发证机关根据许可条件,在申请时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资料初步受理的申请人申请设立的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同一个社区内,经发证机关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数量,超过设置规划所定该社区的许可数量的,由发证机关根据许可数量采取摇号的方法确定正式受理申请人。摇号结果不得转让、买卖、赠予。具体摇号方案由发证机关制定后对社会公示并组织实施。

    获得经营许可证还得过“两关”

    被确定为正式受理申请人,要想获得经营许可证还须过“两关”:

    正式受理申请人及其销售人员按规定参加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

    正式受理申请人及其销售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后,给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全市统一制作的安全警示标志。

    完成上述两项工作后的2个工作日内,发证机关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对决定核发许可证的,向正式受理申请人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作出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未予核发许可证的正式受理申请人,其正式受理资格将按已摇号产生的顺序下移。

    临时零售经营者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业务。

鞭炮临时零售经营 必须符合七大条件

    本报讯(记者 李亦中 通讯员 黄进明 贺晓锋)昨日,我市出台《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证程序的意见》。

    根据《意见》,中心城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经营必须符合七大条件:

    零售场所的位置应当符合《武汉市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规划》。

    零售场所应当是砖混以上结构的非居住房屋,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

    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负责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因违反爆炸等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而受到刑事处罚的历史记录。

    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实施许可的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零售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符合防火用电要求:专店应至少配置1具9公斤水型灭火器和1具5公斤A、B、C类干粉灭火器;专柜应当配置1具9公斤水型灭火器或1具5公斤A、B、C类干粉灭火器;零售场所内不得住人,不得设置明火,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不得使用60瓦以上照明灯具。

    零售场所应当张贴醒目的全市统一制作的安全警示标志。

    此外,零售场所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责任编辑  汪晓艳)

【发表评论】 【字号: 】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最新发表的评论                               更多评论
 发表新的评论
Top↑
  • 2006武汉两会特别报道
  • 2005圣诞节专题
  • 神舟六号先进事迹报告团
  • 纪念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
  • 2005湖北-武汉台湾周
  • 全国社区建设与和谐社会研讨会
  • 首届中法地方政府合作高层论坛
  • 第三届武汉国际赛马节
  • 第六届中国国际机电产品博览会
  • 第五届华侨华人创业发展洽谈会
  • 第三届世界华文传媒论坛
  • 何红仿典型事迹专题报道
  • 点击武汉
  • 武汉市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专题
  • bot

    长江互动传媒网 武汉综合新闻网站
    版权说明网站简介联系我们
    客服电话:027-82781258 客服QQ:123456
    长江网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和建立镜像
    鄂ICP证:020001 网上视频许可证:1704064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鄂 B2-2004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