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网讯】
(长江日报)(记者金涛)湖泊周边禁止新建餐馆;区长就是“湖长”,湖泊受污,要追究“湖长”责任……这是我市新近出台的2部保护湖泊的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记者昨获悉,我市已制定20多个与保护湖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
早在2001年,我市就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将全市范围内的湖泊全部列入保护名录,严厉打击、遏制围湖建设、填湖开发等行为,提出了湖泊污染防治的规划。这也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湖泊保护条例。
随后,我市又相继出台《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心城区湖泊保护规划》、《武汉市湖泊执法巡查制度》等法规,形成了一套条文严格、操作性强的法规体系,对湖泊保护的涉及面在国内最齐全。
今年1月出台的《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规定,在制定产业政策、投资项目指导目录时,要多设一道“门槛”——考虑区域水资源条件和水污染防治要求。
市委市政府提出,要用“铁的精神、铁的纪律、铁的手腕”加快推进湖泊治理。新出台的《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以“铁的规定”,强化湖泊责任人的执行力。
全市166个湖泊均设立“湖长”,由所在地的行政首长担任,全面负责湖泊的保护工作,并向社会公示。
从今年起,“湖长”保护湖泊的成绩将计入其年度考核,凡湖泊受污或整治不力者,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调离岗位。
责编:张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