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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和谐发展中的农民工问题

    2008-02-27 17:18    【查看评论】 【字号: 】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长江网讯  新华网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城市化在今后几十年内都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在工业化、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中,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是我国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必须要过的一道“坎”。

       农民工问题的战略意义

        在我国城市化的过程中,城乡和谐发展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新型的城乡关系中如果只讲本地城市与农村的关系,其实是回避了重大的社会矛盾。尤其在一些发达地区这是一个必须要扭转的观念。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遇到了内需不足的严重制约,并且内需不足已经成为出口比重过大的一个原因。多年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中最终消费的比重不断下降,这是内需不足的一个最重要证据。2006年我国的最终消费率已经只有49.9%,成为1978年以来的最低点。

        造成内需不足的首要原因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2006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之比已经达到3.28∶1,1997年是2.47∶1。1978年以后,城乡居民收入之比是扩大几年,缩小几年,但1998年以后是持续扩大,几乎一直没有缩小。目前农民的收入中来自农业的收入只占42.4%,而工资性收入已经占到38.3%。兼业已经成为大部分农村农民的就业形式,许多地方的农村中,能出去的劳动力都出去了。所以农民工的处境如何,对于农民收入的增长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主要靠农产品涨价是不行的。从长远看,一方面是使相当大一批农民工能够在城市安家,就是要减少农民;另一方面是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农户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就是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这两条措施并用是从根本上提高农民收入的保证。

        同时还应该看到,我国居民普遍有四大隐忧:医疗、养老、子女教育和住房。实际上我国居民只是普遍解决了衣食不愁的问题,要普遍实现小康社会,还必须解决这四大问题。若这四个问题解决不好,老百姓有钱也不敢花。

        当然,不能说农民工是造成需求不足的全部原因,但确实是一个重要原因。所以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将农民工纳入政府服务对象

        现在大部分城市并没有把农民工纳入自己的服务对象。要建立新型的城乡关系,必须首先端正政府的指导思想,把农民工视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口,将农民工纳入政府的服务对象。

        ■改变GDP的统计方法。在人均GDP的计算中要按常住人口计算,而不能只按本地居民人口计算。并且按常住人口来公布统计公报。这种统计制度的改变会从根本上扭转政府及本地居民的意识,使各方面都充分认识农民工及外来人口的作用。

        ■建立专门的综合管理部门,分管农民工工作。不设常设机构的地方,应建立定期的政府办公会制度,专门讨论农民工问题。农民工管理部门不能设在政法口,因为对农民工主要的不是限制和管理,而是服务。

        ■在城市发展规划的制定中,必须考虑农民工这一巨大的人口因素,要为他们的就业、居住、生活在城市发展规划中予以安排。

        在已建城区,应考虑安排为居民服务的适合个体经营者租用的房屋,这是该地区居民不可缺少的,也是安排就业的一种重要途径。在实际就业时,这当中可能会有不少农民工。

        在城乡接合部,对农民工的集中居住村,按居住人口配备治安力量和环卫经费。各城市的农民工主要居住在城乡接合部的村中,目前因不少村集体经济实力不足,造成社会治安和环境卫生的混乱状况。只要政府给予必要的经费,就可以解决农民工集中居住区的社会治安和环境卫生问题。

        在廉租房的建设中要将农民工的需求纳入计划。按照农民工的实际状况建设更适合其生活居住的房屋。

        ■在公共财政预算中,必须将作为当地常住人口的农民工列入财政支出的重要对象。具体办法要逐步完善。

        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议

        笔者认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可行的办法是——

        ■“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这是十七大报告中的提法。

        现在各地的劳动力市场是部分开放的,有一部分职业对农民工还有限制。我国的劳动法只规定了“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但对户籍、身份、学历、相貌等方面的歧视并没有作规定。虽然法律上规定了不许性别歧视,但许多单位的招工广告中就敢公然提出性别要求,对此也并没人进行纠正。所以在我国真正实现城乡劳动力的平等就业,还要在法制和办事程序上做许多规定。这方面的路还很长。但只要政府不再提城乡区别的就业限制,就是一个大的进步。

        ■建立城市所有常住人口的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各地一般是建立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有的搞了大病医疗保险。深圳市对全市的农民工实行了合作医疗,保障程度虽然还不高,但确实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值得各地学习推广。与农村合作医疗一样,有了公共财政的支持,农村合作医疗才可能得以建立,同样,有了地方财政的介入,农民工的医疗保险也会逐步得以发展。

        ■养老保险在农民工中的开展有两个方面的制约:

        一是地方政府没有政策让农民工参加;二是由于统筹层次低,所存社保金无法转移,即使是政策让农民工加入,许多农民工也不愿意加入。所以,此事有待全国社保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改革。要加快改革进度,关键是要发挥公共财政的力量,要把社保作为财政支出的主要方面之一。

        ■建立失业保险。许多农民工实际上已在城市中就业多年,很难再回农村。在这些人失业后由于没有失业保险,产生各种社会问题的几率很大。强制所有企业及职工都参加失业保险,从在职职工本人工资中扣一部分,主要由企业交大部分,财政还可以补一部分。如果所有的企事业单位职工都能参加失业保险,对当地社会的和谐会有很大促进作用。

        ■保障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据本人调查,农民工子女的上学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住在市区的农民工,其子女可就近进入公办学校读书。这些人遇到的问题往往是借读费的问题。这些人在当地就业,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为什么还要另外交钱,这是没有道理的。当然非正规就业者和非户籍常住人口的身份如何确定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如在美国是凭交水电费的单据。

        另一种是住在城乡接合部的农民工。这里最大的问题是学校的校舍和教师不足的问题。这必须由政府出面,在财政上给予支持,才能解决。我觉得地方政府应该把这些地区的学校发展列入计划,逐步给予解决。

     

    责编:刘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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