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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就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答问全文
武汉综合新闻网 www.cjn.cn
发表时间:2011-04-06 09:11 来源:长江网 发表评论 进入论坛
  【长江网讯】  (外交部网)  2008年10月17日晚,外交部新闻司司长刘建超举行中外记者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做出说明并回答记者提问。

  刘建超:大家晚上好!10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37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新条例于10月17日起施行,《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第47号国务院令,以下称原条例)和《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第477号国务院令,以下称奥运《规定》)同时废止。

  新条例是本着改革、开放、进步的精神制定的。新条例将《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的主要原则和精神以长效法规固定下来,为外国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提供便利。新条例同1990年公布的条例相比有了重大变化。比如,外国记者来华采访不再必须由中国国内单位接待并陪同,外国记者赴开放地区采访,无需向地方外事部门申请等。

  外交部继续主管外国记者事务,地方政府外事部门受外交部委托办理外国记者事务,外交部和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愿继续同外国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开展建设性合作。中国政府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也将为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提供帮助和服务。

  我愿在此重申,中国政府欢迎外国记者来中国采访报道,将继续努力为大家在华工作生活提供便利与服务。我们也希望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期间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客观、公正地报道中国,为增进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相互了解作出积极努力。

  为帮助大家了解新条例,我们将于近期在外交部外国记者中心(IPC)网站上公布更新后的《外国记者在华指南》。

  大家如有问题,我愿意回答。

  问:关于外国记者赴西藏采访的规定是否发生了变化?第二个问题,外交部为何选择于今天晚上11时45分公布新条例?这一决定是由谁在何时作出的?

  答:关于你的第一个问题,根据西藏自治区有关规定,外国记者赴西藏采访应当向西藏自治区外办申请办理“进藏批准函”,希望大家继续遵守这一规定。

  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于10月17日24时废止,也就是说,新条例在今晚24时颁布都不算晚。

  问:你刚才表示,根据新条例的原则,外国记者赴开放地区采访无需向地方外事部门申请。我刚才粗略阅读了新规定,其中明确指出外国记者在中国境内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但对于你说的这一点并没有明确规定。你能否就此作出澄清?

  答:正如大家所知,在制定法律时,会在法律中明确你需要做什么。法律没有明确你需要做的,你可以不做。这是一个很简单的道理。我们没必要把不需要做的事情都写入法律。正如我刚才所讲,外国记者在华采访需要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

  问:根据新条例规定,外国记者聘用中国公民只能从事辅助工作。那么外国新闻机构是否可以雇用中国公民担任记者?还是说他们仍只能担任助手?

  答:我们就这一问题做了非常认真和深入的研究。我们理解各新闻机构和记者希望能让中国公民承担更多工作包括担任记者的愿望,但由于受方方面面因素的制约,例如国内法律对记者资质等问题尚无界定,目前我们还不具备让中国公民担任外国新闻媒体记者的条件。外国新闻机构需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做出相应安排。

  问:中国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允许中国公民担任外国新闻机构的记者?第二个问题,中国政府哪个机构将确保新条例的贯彻执行?第三个问题,一些接受采访的人士受到了威胁。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合法措施保护被采访人士,中方今后是否也会考虑出台这方面的法律?

  答:关于中国公民能否担任外国记者的问题,我们可以继续进行探讨。从目前来看,这个问题涉及中国的其他法律框架。

  关于新条例的贯彻执行,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我们对新条例得到全面、准确的执行很有信心。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我们实施了国务院477号令,外交部和其他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培训,加强意见沟通,统一规范操作,不到两年时间内,全国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已经逐渐熟悉并且适应了新的规定和操作。新条例基本沿续了奥运《规定》,执行起来相对容易。即便如此,我们仍会下大力气组织各种各样的培训和讲座,使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官员,包括执法人员了解如何执行新条例。当然这还需要一个过程,希望大家共同努力,以建设性合作的态度,把新条例执行好。

  关于你的第三个问题,首先立论就不成立。所谓一些接受外国记者采访的人士受到威胁,我对此不能同意。中国宪法保障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在中国,没有人因为正常发表言论而受到所谓干涉和干预。如果你发现这样的问题,请你告诉我。

  问:北京奥运会召开前夕,我前往外地采访时受到地方外办阻拦。我告诉他们有奥运《规定》,但他们说他们还有内部规定。你能否告诉我是不是确有内部规定?第二个问题,中方在北京奥运会召开后解除了对美国之音等境外网站的封堵,今后这些网站是否将继续开放?

  答:外交部在北京奥运会期间公布的帮助热线现在仍然有效,这些热线也将继续列入相关指南中。如果你遇到采访受阻的问题,请即与外交部或省级外办联系。在基层,一些部门可能存在对法规和规定了解不透彻的问题,但所谓“内部规定”是不存在的。中国政府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任何人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必须依照法律进行。奥运期间,如果涉及外国记者采访,那就应该遵循《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规定。从今天开始,国务院第537号令正式实施。如果今后你再遇到类似问题,请与外交部直接联系,我们将尽可能推动解决。不过,在中国还有一些地区不向外国人开放,前往这些地区采访还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请,但这样的地区很少。

  关于你提到的第二个问题,中国社会在不断进步。我们依法对网站进行管理。这是另一个法律框架中的问题,不是我们今天要解决的问题。

  问:今年我有几次采访遇到地方警察阻挠时,我援引奥运期间记者采访规定,但是他们表示不清楚有关规定。今天颁布的新条例何时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被理解并实施呢?

  答:我理解你急迫的心情。跟你一样,我也希望一过今晚十二点,全国的几百个市、几千个县,成千上万的官员,包括执法人员都能了解新规定。但实事求是地讲,这是做不到的。我们会尽可能缩短大家了解、熟悉新条例的时间,以便新法规能够尽快得到很好的执行,为外国新闻机构和记者在华采访提供很好的帮助。

  追问:新条例是否已公布并已开始实施?

  答:新条例今天已经对外公布并开始实施。新条例全文已于今晚11时45分通过新华社对外发表。

  问:当你将这部法规告诉中国的官员时,你将告诉他们新法规对中国有什么好处?对他们有什么好处?

  答:我会告诉他们,改革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要让中国同世界更好地相互了解,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相互融合,新闻媒体是非常重要的媒介。只有你对媒体更公开,更透明,提供更多的信息,媒体才能帮助你。当然,不要指望媒体只报道中国好的、进步的和发展的一面,也要承受他们可能报道一些你不愿意被报道的问题。

  在执行奥运《规定》的一年多时间里,中国的各级官员已经很大程度地提高了这种认识,我相信这样情况会得到进一步改善。

  同时,我也要求外国记者在享受新条例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遵守条例规定的外国记者的义务,这样双方才能建立信任。

  问:中国的学者和专家在决定是否接受采访时将会有多大的自由,他们会不会受到本单位的干扰?

  答:我不想干预一个中国公民接受记者采访的决定过程,不管他是商人,学者,专家,还是政府官员,是否接受采访由他们以自己的方式做出决定。

  问:除西藏自治区外,外国记者赴其他藏区采访还有什么限制性规定吗?

  答:外国记者赴西藏采访需要根据西藏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向西藏自治区外办申请办理“进藏批准函”,希望大家遵守。

  至于西藏之外的藏族聚居区,新条例同样适用。

  问:为什么西藏和其他藏区如此特殊呢?有人讽刺说,中国不少法律写得很漂亮,但是执法却相去甚远,你对此有何评论?

  答:关于你提到的第一个问题,西藏自治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规定。作为外交部官员,我不对没有被授权回答的问题做出解释。

  关于你提到的第二个问题,如果你是指奥运《规定》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的话,我会很失望。不知道你的记者同事们会不会同意你的观点。我也不知道你到底去了多少地方采访,遇到了多少问题。但是这么长时间你并没有与我们沟通,我的同事也没有接到你的抱怨。一些外国记者就奥运《规定》的执行提出了一些意见,也有一些抱怨,我们都很重视,出现了问题我们也与有关部门联系。目的就是为了让《规定》最大程度地得到执行。如果说奥运《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一点问题都没有,这不符合事实,但说《规定》执行情况相去甚远也不符合实际。减少出现问题需要双方建设性的合作。中国各地、各级政府要执行法规,外国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也应该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这是相互的。只有双方都朝这个方向做建设性努力,新条例才能尽快得到全面执行。

  问:新条例和奥运《规定》哪些地方不同?具体有哪些补充或变化?

  答:新条例共23条,奥运《规定》只有9条,少了14条,数量上就不一样。内容上也有一些区别。奥运《规定》执行期间,1990年颁布的国务院47号令依然有效,两者相互矛盾时以奥运《规定》为准。奥运《规定》解决了一些非常重要的问题,但不是一个全面的法规。新条例是奥运《规定》和国务院第47号令的综合,但不是简单的组合。新条例继承了奥运《规定》的精神,同时对前两个法规做了调整。如果一一解释要花很多时间。如果你工作努力的话,今晚就别睡觉了,好好研究。

  问:我理解要解释两个法规之间的不同要花费很多时间,但能不能告诉我们,今天和昨天相比,外国记者在华采访享有的自由是更多了还是减少了?

  答:应该讲,新条例和奥运《规定》的主要内容没有太大区别,但和第47号国务院令的区别就大了。如果将新条例和47号令相比,我可以给你列举出很多不同。而新条例与奥运《规定》相比尽管有一些变化,但总体精神和原则没有变化。

  问:你提到外国人入藏仍需办理“进藏批准函”,我们到底应该向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还是向自治区外办申请?

  答:不管是作为记者还是旅游者,“进藏批准函”的审批权在自治区外办,即使通过旅行社办理也需要外办最终决定。

  “进藏批准函”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把西藏大门关起来。实际上,这些年入藏采访和旅游大有人在。当然,今年发生的“3·14”事件破坏了西藏的稳定,影响了外国人入藏。从这个角度上讲,我们也应该反对“藏独”,反对“藏独”分子在西藏制造不稳定、动乱甚至是暴力事件。这样西藏才能在健康、稳定的环境中发展。我们希望大家共同努力,使赴西藏采访、旅行更加便利。

  问:除了西藏,还有哪些地方外国记者去采访需要申请许可?

  答:根据中国出入境法规,有些地区不对外国人开放。如果大家想去这些地方采访,需要履行相关申请手续。首先应该和地方外办联系。这类地区非常少,不会对大家在中国境内的采访产生大的影响。我想我没有被授权告诉大家这些地区的名称。实际上我也不知道。

  问:你如何形容这部新条例,它的出台对于中国是否是一大进步?

  答:我想它的出台不仅仅是中国在对外开放,对外国新闻媒体开放方面迈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步骤,也是在便利外国记者在华采访方面迈出的一个重要步骤。我希望大家喜欢这部新条例,更希望这部条例在我们共同努力下得到顺利全面的实施。

  问:四川地震刚开始时,记者可以自由采访。但是后来在采访当地学生家长举行抗议等敏感问题时遭到了阻拦,我们还是需要申请许可。新条例的颁布是否意味着我们今后不需要向地方政府申请采访许可?

  答:你提到了一个我们在执行新条例时很可能会经常遇到的问题。就是说,有一些地区可能会发生突发事件,例如,群体性事件或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执法人员可能会采取一些应急措施,这些措施并不是专门针对外国记者的,而是为了恢复秩序在有关地区所采取必要措施。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希望大家能够服从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问:新华社和《人民日报》常常报道,中国在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时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你能否告诉我们,中国政府在制定新条例前咨询了哪些新闻媒体或外国记者组织,诸如驻华外国记者俱乐部的意见?第二,外交部有多少人负责接听外国记者的热线电话并跟进他们提出的问题?

  答:关于你提到的第一个问题,在制定新条例过程中,我们考虑了各方面因素,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就是外国记者对条例的期待。在过去两年中,我们同外国记者进行了多次沟通,每次都讨论奥运《规定》的执行情况,听取大家的意见及建议。记者朋友们直言不讳地谈到了奥运《规定》在执行中遇到的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大家都认为这是一个好规定,正因为如此,即使出现了一些问题,我们仍然觉得我们走的路是正确的。我们是继续本着开放、改革、进步的精神制定新条例的。

  追问:你们是否问了法新社和美联社的意见?

  答:我的同事今天还和法新社进行了交流。我们的交流是很多的。我记得咱俩也在一起交流过嘛。

  关于你提到的第二个问题,外国记者提出的一些问题在外交部是不是有人负责。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你,我的同事们做了大量工作,其中包括处理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只要向外交部反映的,我们都会尽最大努力去帮助、疏通。有很多外国记者也写信向我们表示感谢。但另一方面,外国记者反应的问题中有一些责任并不在中国的相关部门和地方,外国记者也有责任。在这个过程中,从外交部来讲,我们尽可能使问题在建设性气氛中解决。今后,如果新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误解和问题,希望大家继续本着冷静、理智、建设性的态度加以解决。

  追问:具体有多少人负责?

  答:在新闻司有35至40人负责解决外国记者遇到的问题,当然这不是他们工作的全部,他们还有很多其他工作。

  问:《条例》第十八条说,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可以通过外事服务单位聘用中国公民从事辅助工作。这是说我们可以自由雇用中国助手,还是说我们必须通过这些机构雇用他们?

  答:关于《条例》第十八条,实际上大家也知道,在中国,公民从事某项工作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长期以来为外国记者提供包括住房、人员等方面的服务,但这并不是说所有人员都要由他们来选。大家如果想雇用哪位中国公民协助工作,到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履行必要手续就可以了。做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涉及到一系列的问题,例如中方雇员交税的问题、安全的问题,要有机构来负责这些事情。并不是说要通过外交人员服务局来控制大家雇佣中国公民,而是要有序的管理。这方面我们适时会有一个具体的规定告诉大家。

  问:我想确认一下你对我刚才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说,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地方政府可能会采取一些特别措施,那么如何看待这些特别措施?举个例,如果我明天去四川,这不应算是紧急情况吧?

  答:我的意思是,发生突发事件后,需要尽快恢复秩序,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如此。这个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需要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包括中外记者听从现场执法人员指挥。不知道你是美国人吗?在美国也一样,假如发生了凶杀和爆炸,执法人员要处理相关事宜,不会让记者靠近,用警戒线将现场隔离。这是可以理解的。

  追问:我理解你提到的情形,但我希望“特别措施”这一措辞不应被滥用于各种情况。

  答:我们要防止你说的滥用情况发生。

  如果没有问题了,祝大家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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