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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并参照党的十六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的选举办法,制定本选举办法。
二、中共武汉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和中共武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市第十一次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领导。
三、第十一届市委委员、市委候补委员和新一届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先采用差额预选办法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正式选举时实行等额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四、经省委批准,市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61名,候补委员应选名额为11名,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选名额为40名。第十一届市委委员、市委候补委员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数,均不少于应选人数的11%。
五、第十一届市委委员、市委候补委员和新一届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建议名单,由第十届市委常务委员会提出,报省委原则同意,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汇总各代表团意见后,确定候选人预选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预选。
六、差额预选分两次进行,即先预选市委委员、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然后预选市委候补委员候选人。预选中落选的市委委员候选人,可列入市委候补委员候选人预选名单,参加市委候补委员候选人的预选。差额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分别投票,由大会统一计票。
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的结果,研究提出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正式等额选举。
七、正式选举分三张选票,即第十一届市委委员、市委候补委员、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各一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计票,一次宣布选举结果。
八、在预选和正式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代表(含特邀代表,下同)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
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预选时,市委委员、市委候补委员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预选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代表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预选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按得票多少依次取足应选人数;如果最后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时,授权大会主席团决定增加或减少正式选举的候选人数,或者在票数相等的人选中再选一次,得票多的列为正式候选人。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预选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授权大会主席团决定减少正式选举的候选人数,或者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
正式选举时,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代表的半数为当选。
九、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投不赞成票或弃权票的可以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超过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十、大会宣布选举结果时,市委委员、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市委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如果得票相等,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十一、预选设监票人50名(每个代表团2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大会正式选举设监票人11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第十一届市委委员、市委候补委员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代表中推荐。预选时的监票人和总监票人经大会主席团通过;正式选举时的监票人和总监票人经大会通过。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在总监票人、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二、大会选举不设流动票箱,请假的代表不参加投票。
十三、本选举办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各代表团酝酿讨论,经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