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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7年1月12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上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赵零
各位代表:
我受武汉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本届常委会四年来的工作,请予审议。
四年工作的回顾
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1月开始履行职责。四年来,在中共武汉市委领导下,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发[2005)9号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亲民务实,与时俱进,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加强地方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四年来,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21件,修订4件,通过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2件。在保障经济发展、保护资源环境方面,制定了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技术市场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旅游条例、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森林资源管理办法、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节约用水条例、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等法规,为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在促进社会发展、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制定或修订了全民健身条例、工会条例、遗体捐献条例、养犬管理条例、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对于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城市建设与管理方面,制定或修订了城市规划条例、人民防空条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为妥善解决营运正三轮车问题,修订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和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保障了禁止正三轮车营运工作的顺利进行。常委会还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条例等法规,促进了相关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常委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修正案,保障了行政许可法在我市的有效实施和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坚持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对市政府报请备案的行政规章进行了审查。
常委会把地方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立法质量上,多次召开立法工作会议,研究确定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思路和措施。一是建立了法规草案说明制度。法规草案一审前,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单位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逐条解说法规草案,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宗旨、法律依据等内容,使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对法规草案有较深入的了解。二是采取了“两次会议审议,第三次会议表决”的方式,为审议过程中修改意见较多的法规草案留出时间进行论证和修改,从程序上保证提高立法质量。三是委托专家起草了法规草案,在拓宽法规草案起草渠道上作了有益探索。四是进一步扩大了立法民主。通过媒体公开法规草案,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听取市民和专家的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法规草案中的重点问题,深入基层,深入社区,开展专题调研,直接听取居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五是建立了立法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制度。法规实施一年后,由相关专门委员会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向常委会提交书面检查报告。根据检查报告情况,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选择有关法规进行立法质量评估,从而有效地促进了立法工作的改进和立法质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