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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任免委员会工作报告

    2007-01-10 19:58    【查看评论】 【字号: 】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长江网讯  本届以来,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动力,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市十一届人大历次会议的各项决议,坚持科学发展观,总结经验,找出差距,转变思路,扎实工作,依法行使人事任免职权,积极开展监督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我市地方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提供了组织保证。  

      一、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使人事任免职权  

      四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08人,免去职务133人。其中,任免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人员63人,政府组成人员52人,审判人员207人,检察人员98人,批准任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5人、批准免职6人。此外,接受辞职5人,撤销职务1人。人事任免委员会在办理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时,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管干部与依法任免原则的关系,把握干部任用标准,严格法定程序,遵守人事纪律,保证干部任免的公平、公正。紧紧围绕扩大民主,增强干部任免工作透明度,积极探索依法行使任免权的有效形式,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行使任免职权做好工作。  

      (一)及时沟通情况,掌握任免信息,架构人事任免工作的桥梁  

      每年年初,人事任免委员会对“一府两院”人事任免工作进行分析,掌握动态,做到积极主动。工作中,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互通信息,及时预告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时间,并通知“一府两院”提前做好准备工作。2003年是市十一届人大换届的第一年,为了做好任命新一届政府组成人员的工作,人事任免委员会及时与市委有关部门沟通情况,积极协助常委会召开委员中的党员座谈会,介绍市委关于人事安排的设想、意图及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组织人事任免委员会部分委员走访常委会委员中的民主党派人士及专家学者,上门征求意见,通报有关情况。2005年届中调整,委员会积极与市委组织部联系、协调,作好准备工作,保证了人代会选举任务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把好任免“三关”,发挥人事任免工作的关口作用  

      一是严把任职资格审查关。人事任免委员会坚持会议审查制度,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事前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认真审议,从思想政治水平、依法履职能力、勤政廉政、群众公认及任职资格、条件等方面对拟任人员进行审查。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审议中,委员们充分发表意见,并就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中反映所在单位工作中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严把法律知识考试关。市人大常委会对拟任人员坚持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考试不合格者不得提请任命。本届以来,人事任免委员会组织“一府两院”拟任人员150人次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通过法律知识考试,进一步提高了拟任人员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  

      三是严把任前调查关。人事任免委员会在充分尊重提请机关报送的任免议案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对“两院”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进行任前调查。调查的内容侧重了解拟任人员的法律意识、公仆意识、廉政意识,了解他们依法办案的能力和公正司法的情况,把人大任前的调查同提请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考核相结合,使组织人事部门考核与人大调查得到互补,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加全面地了解拟任人员的情况,更为充分的表达意愿。在调查、沟通的基础上,市法院对个别审判人员的任免议案进行了调整。2003年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机构改革,在坚持依法定程序任免的原则下,针对机构改革中干部调整面大、人员多、时间紧、程序复杂等情况,提前介入,把人大任前调查、法律知识考试与市中院竞争上岗前的考试、考核相结合,全面深入地了解拟任干部。通过调查、公示,对15名人员的拟任职务进行了调整,对5名人员的拟任职务暂缓任命,从而严格把握了任免质量关。  

      (三)扩大民主参与,增强人事任免工作的透明度  

      一是坚持拟任政府组成人员向常委会供职制度。为了进一步增强拟任人员的法律意识、群众意识和公仆意识,切实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人事任免委员会坚持拟任政府组成人员任前向常委会作供职报告,本届共有42名政府拟任人员向常委会作了供职报告。通过供职,一方面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加全面了解拟任人员的思想水平、思维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人员的承诺实施监督;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拟任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将拟任人员的供职打算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是建立和实行拟任审判、检察人员任前公示制度。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对审判、检察人员的任前监督,把好任免质量关,2004年3月,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主任会议审定,制定了《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拟任审判检察人员任前公示的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试行)》规定,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检察人员,都应将拟任人员的基本情况、拟任职务等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这一举措,努力实现和落实人民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自公示办法施行以来,人事任免委员会认真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审判检察人员任前公示制度,对拟任的审判检察人员通过市属新闻媒体或人大网站向社会公示,并依照《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应当查处的问题做到件件查证核实,确保了提请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的质量。  

      二、完善工作制度,构筑人事任免工作的坚实基础  

      制度建设是依法行使人事任免职权的基础。2004年人事任免委员会把修订人事任免办法,完善人事任免制度作为工作的重点,以制度创新为主线,以规范人事任免程序为目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人事任免工作制度。

      市人大常委会为了更好的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探索了一些人事任免工作的新举措和新做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如常委会为充分发扬民主,加强对拟任人员的了解,在人事任免工作中实行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前调查、公示、拟任人员作供职发言等制度;再如,为充分表达委员们的意愿,市人大常委会改进了审判、检察人员任免的表决方式等等。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和新经验,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达成共识的新的任免工作程序进行修改和补充,使其制度化十分必要。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人事任免委员会换届以后就开始酝酿修改人事任免办法,收集修改《办法》的有关资料和法律依据。2004年把此项工作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按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办法(草案)》。9月21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重新制定的《办法》把实践证明是成熟的达成共识的新做法、新经验加以规范,明确了人事任免工作的八项制度,即日常联系、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前调查、委员会初审、任前公示、拟任人员向常委会作供职报告、实行电子表决器按逐人逐项进行表决、任后监督等制度,使人事任免工作程序更加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加大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力度,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一)开展任后监督,做好干部评议工作  

      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事任免委员会把对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后监督与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结合起来,按照“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要求,为常委会客观评议有关受任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做好工作。一是扩大民主参与意识,提高工作透明度。通过网上公示,向各区人大常委会发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广泛征求基层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意见。二是完善调查形式,拓展调查范围。通过受任人员在本单位的述职和民主测评,一方面使受任人员的述职报告得到补充和完善,另一方面得到了机关内部职工对受任人员的监督和评价。三是丰富调查内容,量化评议的标准和依据。对受任人员本届任职期间目标管理主要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了解,为常委会评议提供依据。四是加大了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增强评议的实效性。人事任免委员会在做好常委会评议的大量组织协调工作的同时,还完成了有关调查材料的收集、整理等具体工作,为常委会评议提供了依据,保证了常委会评议的顺利进行。  

      为加大任后监督工作力度,人事任免委员会组织市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每年年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将常委会组成人员阅评书面述职报告的意见及时反馈给述职者本人。  

      (二)开展执法检查,推进依法行政  

      2003年11月,人事任免委员会对我市《行政监察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分别听取了市监察局和部分区局及监察派驻机构五年来贯彻实施《行政监察法》的情况。针对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体制不顺,执法队伍薄弱,行政监察配套法规滞后等问题,建议我市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行政监察的法制观念,加大对行政监察配套法规的调研力度,完善行政监察工作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在反腐斗争中的作用。2004年,人事任免委员会结合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检查,对《武汉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促使对口联系的行政机关进一步深化执法责任制工作,完善执法责任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从而推进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  

      2003年和2004年,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人事任免委员会对市人事局、市监察局贯彻执行《武汉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分别听取了市人事局、市监察局近年贯彻实施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的汇报,实地察看了市人才市场、市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前锦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民营人才中介机构)。重点检查了对口行政机关完善执法质量评价体系、健全追究机制、明确追错责任等工作情况,并将检查的情况向常委会作了书面报告。  

      四、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  

      本届以来,人事任免委员会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自身建设,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工作实际,积极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好服务工作。(一)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人事任免委员会支部按照机关党委的统一部署,组织好每次的集中学习,开好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并以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认真学习、总结各区人大和兄弟城市的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组织委员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学习《公务员法》,了解这部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为该法的贯彻实施及开展执法检查作好准备。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一是2003年7月,人事任免委员会围绕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听取了市人事局关于《武汉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立法前期准备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了有关立法的指导思想、长期规划及近期准备工作的意见。2006年3月,再次听取了市人事局的立法进展情况汇报。二是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对各区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及任后监督工作进行了调研,与各区人大对口部门座谈,交流情况,研究工作。三是为了落实武常文〔2006〕6号文件精神,“依法加强对政府执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监督”,2006年4月,在常委会分管领导的带领下,人事任免委员会听取了我市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汇报,了解了“十五”期间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基本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为今后依法开展对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监督打下了基础。  

      (三)积极争取省人大对我市人大人事任免工作的指导。2005年8月,市人大分管领导及委员会领导参加了全省人大代表工作和人事任免工作经验交流会。会上,人事任免委员会以《认真开展述职评议增强任后监督实效》为题交流了经验,并就如何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四)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联系。在赴各区调研的基础上,2004年12月,召开了市区人大人事任免工作座谈会。会上,各区人大常委会总结和交流了近两年人事任免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对今后人大人事任免工作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就贯彻胡锦涛、吴邦国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年周年大会上的“两个讲话”精神,如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事任免工作,增强工作实效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和要求。此外,人事任免委员会还对各区人大常委会在选举和任免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和指导。  

      (五)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转有关部门查处;对领导交办和群众反映的重点信访案件,督促有关部门查证核实。2006年,人事任免委员会就市十一届人代会四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进一步加大随军家属安置工作力度”的意见和“尽快制定武汉市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教师人事编制标准的建议”进行了重点督办。委员会分别听取了市人事局和市编办办理情况的汇报,并与代表面对面的进行了交流,代表们对办理情况表示满意。  

      四年来,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和全体委员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本届的工作任务,但离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任务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一些差距,如人事任免工作中了解拟任人员的渠道和办法不多;制度建设还需加快步伐等等,这些都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探索、改进和提高。市人大人事任免委员会在新一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将进一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巩固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围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立和健全科学的干部任用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和保障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权利。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努力探索人事任免工作的新思路、新方式,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切实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以敢于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齐心协力,扎实工作,认真行使好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任免职权,为我市和谐社会建设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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