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9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决定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农村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人事任免委员会、法制委员会。